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7 11:49:25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57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1件文件予以废止,对《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发布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16 生效日期 2021-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解读:《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解读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1件文件予以废止,对3件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636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文件

(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川环发〔2019〕58号)

将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3号)

将第十条第二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修改为“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严格质量考评的通知(川环函〔2020〕453号)

将第三点第(二)项第二段“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技术复核抽取比例、频次;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修改为“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技术复核抽取比例、频次;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4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