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落实,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对清理出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文件,积极推进废止和修改工作。
二、废止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7〕1636号)。文件中第六点第三项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一致。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不断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由于该文件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信用评价管理需求,同时我厅2018年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已取代该文件。综上原因,此次予以废止。
三、修改文件
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川环发〔2019〕58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一款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一致,将第六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3号)。文件中第十条第二款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一致,将第十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严格质量考评的通知》(川环函〔2020〕453号)。文件中第三点第(二)项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一致,将第三点第(二)项第二段内容修改为“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技术复核抽取比例、频次;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