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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通知 (琼环土字〔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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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7 11:44:36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712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我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相关事宜,防治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固废法关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琼环土字〔2021〕11号
发布日期 2021-09-16 生效日期 2021-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范我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相关事宜,防治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固废法关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坚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要督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固体废物的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产生拆岛废料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拆岛产生的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环境监管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切实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 依法开展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

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单位(以下简称转移单位)委托他人跨省进行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以下称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废法要求,依法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备案相关材料,完成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由省生态环境厅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备案材料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见附件),转移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转移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需提交转移单位、接受单位相关环评批复等材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接受单位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保证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运输、利用能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手续齐全完备。

(二)备案程序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拟转移固体废物至省外利用时,应当先报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固体废物涉及其他部门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

(三)其他要求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固体废物来源和属性清晰,利用去向合理,应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督促转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后续国家和省出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   海南省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四川 
 标签: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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