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分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全省政府粮食储备监管效能,现将《安徽省政府粮食储备执法督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2021年8月10日
安徽省政府粮食储备执法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全省政府粮食储备监管,确保储备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粮食储备,是指依据省、市、县政府制定的本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由各级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所称承储单位,是指承担省、市、县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对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执法督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对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执法督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各级政府粮食储备进行执法督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事项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储备粮利费补贴等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负责;涉及政府粮食储备活动中的市场秩序、交易行为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政府粮食储备信贷资金方面的,由农发行负责。
第二章 执法督查原则
第五条 分级负责。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市场监管、农发行分支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政府储备粮的执法督查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市场监管、省农发行负责省政府粮食储备的执法督查。
第六条 属地管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政府储备粮食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责任主体。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的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执法督查内容
第八条 收购督查。承储单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食品安全和政府粮食储备政策情况,坚决打击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打“白条”和“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库存督查。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仓储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账务督查。政府粮食储备的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及分账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承储单位执行政府粮食储备有关轮换、财政补贴和出入库质量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储粮库区安全生产。承储单位库区粮食保管安全规范、防火、防汛、防盗、防潮、储粮药剂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执法督查方式
第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督查。认真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双随机”抽查平台,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督查。
第十四条 信用督查。不断完善承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准,依法建立完善权威、可查询的承储单位信用记录数据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督查。
第十五条 “互联网+督查”。充分运用“智慧皖粮”信息化系统,探索推行远程督查、移动督查、预警防控的非现场督查,强化督查信息综合运用。
第五章 权责规定
第十六条 督查人员在执法督查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督查对象的库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仓储设施及检化验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督查对象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督查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对督查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拍摄存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督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 向督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督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履行督查职责,正确填写数据,完整记录监管情况。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 督查对象在接受监管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督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督查人员的工作。
(二)如实报告政府粮食储备库存的相关情况,提供相关原始凭证、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对督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不同意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
(四)服从并执行督查人员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督查对象可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督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的知情权。
(二)要求督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
(三)对督查人员认定的事实进行陈述或申辩。
(四)对督查人员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督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执法督查活动中发现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的问题,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市、县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通报(报告)制度。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纳入督查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实施联合惩戒。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查实的相关承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按管理权限进行移送移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对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以及长三角地区在安徽代储的政府粮食储备的执法督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