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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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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8 17:22:16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43
核心提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08-09 生效日期 2021-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业务规范、数据规范和信息化技术指南,优化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功能,实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政务服务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互联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申请人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便利化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提升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水平。加快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智能化功能建设,推动实现申请信息智能核验、常规化登记申请自动审核、流程信息一网公开、登记档案一网查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全面的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融合企业开办线上线下服务。推动企业设立登记、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同步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票申领、印章刻制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快推进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一窗通办”专区建设,提供营业执照、发票和税控设备、印章等办件集中发放服务。在有条件的“一窗通办”专区配备人机智能交互终端等设备,为智能化开办企业提供支撑。鼓励员工参保登记窗口进驻企业开办“一窗通办”专区。深化政邮合作,采取线上申请、线下寄递方式,提供办件集中寄递服务。(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实施统一身份验证。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依托青海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身份信息在线核验、实名认证,同时依托青海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为用户提供电子签名服务,实现对用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验证。对不具备线上核验等条件的,通过录制核验视频等方式,实行人工核验。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完成实名认证的,后序相关部门不再重复实名认证。(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五)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各市州、县区政府要保障资金,为本级企业登记机关新登记企业免费发放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免费邮寄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在内的企业开办“礼包”,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办理。税务部门向自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电子钥匙),并按照统一部署,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推动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借鉴试点经验,通过电子税务局智能辅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便捷申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企业开办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国家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要求,提高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的及时性、准确性。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规范》等,推进企业开办数据交换接口开发、信息接收、数据对账、信息反馈等信息共享工作,信息化系统调整的,提前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配合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落实)

(七)加强企业开办全程监督。开发汇集企业开办流程监测、服务评价、问题反馈、销号整改、结果通报、效能评估为一体的企业开办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企业开办事项的监测、预警、跟踪,为各地各相关部门持续优化企业开办环境提供重要参考。(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大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通过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各地各部门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查询、核验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优化改造政务服务网上平台等涉企信息化系统,通过青海省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管理系统验证企业身份、获取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方式,提供平台登录、电子签名和办件领取等服务。对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线完成电子签名的,视为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手段,不要求上传营业执照影像件,不要求加盖企业公章。(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九)加快电子印章发放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加盖电子印章的纸质营业执照、通知类文书及档案查询凭据,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监管部门依托青海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为新开办企业同步免费发放无介质的电子印章。各市州、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着力深化登记注册制度改革

(十)提升企业名称查询服务水平。持续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智能化、便利化服务水平,对企业名称涉及新兴行业的,“一窗通办”专区提供查询服务。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在加强对自主申报名称监督检查的同时,及时纠正不适宜名称,依职责调处企业名称争议。(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落实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统一使用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核定经营范围、许可业务范围。省市场监管局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到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即视为已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获取,并按时、准确、完整反馈行政许可、备案等结果信息。(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出台青海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除涉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前置审批或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外,继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限制。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信息不能通过在线核验的,指导通过网上登记或线下窗口提交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对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不需要取得许可证件且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在其开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服务。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窗口建设,配备必要的登记人员、基础设施和硬件设备。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外资登记负面清单制度,指导申请人依法填报投资信息,依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接,及时接收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覆盖更多领域,强化信息共享与交换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西宁海关,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优化政务窗口服务。各市州、县区政府要为“一窗通办”专区配备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帮办人员,为依法履责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中,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全流程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对因“形式审查”登记导致的败诉,尊重和严格执行司法判决或裁决,不追究无过错登记人员责任。(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着力简化相关涉企经营和审批条件

(十五)加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将国务院下放的建筑用钢筋等5类产品审批纳入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危险化学品、化肥等5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并实行2个工作日内受理、“一企一证”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报告”制。将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等2类产品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自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认真落实化肥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制,强化全覆盖例行检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

(十六)规范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全面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将审批时间压缩至12个工作日以内。规范认证检测市场秩序,推动认证机构通过开辟绿色通道、接受已有合格评定结果、拓展在线服务等措施,提供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减少认证单元和认证费用,缩短认证证书办理时间,便利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

(十七)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引导企业以自我声明方式,通过全国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产品或服务标准、功能指标、性能指标。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完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引导更多企业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督促指导。清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积极查处不依法发布信息等问题。聚焦民生等重点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九)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未执行国家标准,继续收取已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各类违规收费的行为,进一步减少企业支出。(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省级各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推动将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动产抵押、股权出质、行政处罚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或各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一)推动实施智慧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针对不同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法依规运用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手段,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加强失信约束。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多报合一”改革,按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准确填报“多报合一”信息。(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原则,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商业模式,打造一批青海特色商品旗舰店、专营店,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指导行业自律自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发展线上经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各市州、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窗口建设经费保障,配齐配强窗口工作人员,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含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及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围绕目标责任,制定配套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着力打造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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