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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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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30 17:19:49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70
核心提示: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开展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是省局针对特殊食品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问题,在广泛听取地方监管部门、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特殊食品行业协会基础上,研究提出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今年1月22日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万鹏龙局长讲话报告首次提出了“启动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

特殊食品事关老人、婴幼儿、病患等特殊敏感群体的切身利益,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经济社会问题。作为当前特殊食品特别是婴配乳粉线下主要销售渠道的母婴用品店,目前还存在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专区专柜设置不规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甚至个别还存在夸大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既体现问题导向,也明确目标导向,更有利于突出工作重点。结合国家总局2019年部署开展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和2021年《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宣贯,省局计划利用3年时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吸收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对标药品经营店的管理模式,全面规范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经营行为,作为亮点工作打造,形成四川市场监管特色之一。此项工作纳入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三年攻坚行动”,也将同步纳入全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通过进一步强化标准规范、示范引领、执法监督和社会共治,严格执行“四个最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筑牢安全底线,充分调动母婴店参与规范经营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全省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水平。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省局特殊食品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起草了《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3月4日开始,向各市(州)局征求了第一轮意见建议;3月19日开始,向各市(州)局征求了第二轮意见建议。4月29日,专门召开研讨会,邀请省局信用监督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广告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监管处、综合执法稽查局,四川省孕婴童用品产业协会和企业代表,成都、绵阳、泸州、乐山、资阳、宜宾、南充、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参加,全面征求意见建议,对行动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规范内容、措施办法等进行了再次研究修定。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规范行动的指导思想,确立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各方责任,坚持以点带面、鼓励示范引领,坚持社会共治、打击违法犯罪,坚持市场主导、促进公平有序的基本原则,提出了3年规范整治和提升行动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是规范行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涵盖了经营许可、经营产品和经营行为、专区专柜、卫生规范、特殊食品溯源、创建引领、监督执法、落实“四个责任”等8个方面18项的具体规范内容。

特殊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特殊食品,许可经营项目应分别载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于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第35 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 条、第10 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 条,《电子商务法》第12 条,《网络食品安全法》第16 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21条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经营产品和经营行为:国产或进口特殊食品的产品或配方应当经过注册或备案。2019 年1 月1日(过渡期截止日期)后生产的国产或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018年1月1日(过渡期截止日期)后生产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食品安全法》第76 条、第80 条、第81 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 条等都对进行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商和生产商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全项目合格检验报告,进口产品还需具备海关出具的每批次检验检疫证明等方面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53 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8 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8 条等也有明确的规定。

专区专柜:经营者应当设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用于陈列和销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其他商品混放销售。并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 XX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绿底白字(黑体),大小应能使消费者醒目辨识。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传统意义的滋补类中药材及其饮片、药食两用物质等不得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不得放置于特殊食品专柜或专区里销售。经营者同时销售两类以上特殊食品,应分别设立提示牌,三类特殊食品之间不得混放销售。以上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 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21 条有明确规定。

卫生规范:特殊食品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保持设施完好、标识清晰、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临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进行了明确。

特殊食品溯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2020年6月正式出台《四川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溯源核查操作指南(试行)》(川市监办〔2020〕62号),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广,并作为各地开展日常巡查、明查暗访、专项整治的一种重要监管手段常态化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是进度安排。划分了动员部署、统一认识(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全面规范、引领示范(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协同推进、提档升级(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检查验收、总结提高(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等四个步骤,明确了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

相关链接: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
 地区: 四川
 标签: 特殊食品 经营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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