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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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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8 10:52:38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3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要求,全面规范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经营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6-18 生效日期 2021-06-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链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局):

现将《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要求,全面规范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经营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为法律政策支撑,以四川市场监管“225战略”规划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部署,进一步强化标准规范、诚信建设、示范引领、执法监督和社会共治,充分调动全省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母婴店)及其行业组织参与规范经营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指导督促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规范经营水平。严格执行“四个最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特殊人群对特殊食品的消费权益,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筑牢特殊食品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落实责任。牢固树立特殊食品安全底线思维,充分认清当前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存在的问题,精准施策。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共治责任,以目标任务促责任落实。

全面规范,示范引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督促指导经营者积极改善经营条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守法依规经营。指导连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开展行业“示范店”“放心店”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行业规范经营水平整体提升。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母婴店经营活力。强化政府在法制建设、规划引导、政策促进、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经营秩序。

社会共治,打击违法。鼓励省内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规范行动,充分发挥监督自律、桥梁纽带等作用。依法对母婴店经营特殊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净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目标

通过3年的规范和提升行动,全省母婴店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店面形象整体改善,规范经营水平显著提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教育宣传成效明显,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诚信店”“示范店”引领效应积极显现,母婴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殊食品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达标率95%以上;消费者信心和满意度明显提高,针对母婴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每年同比下降10%以上。

到2021年底,经营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条件达标,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专区专柜”、消费警示有效执行,特殊食品广告、产品宣传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承诺、产品消费提示全面建立。各地各级市场监管人员能熟练运用《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开展日常监管,能熟练运用现有手段开展婴配乳粉溯源核查。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针对母婴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同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到2022年底,全省母婴店店面形象全面提升,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部分母婴店达到“诚信店”“示范店”标准,引领效应初步显现。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教育宣传成效明显。母婴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殊食品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达标率90%以上,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针对母婴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同比2021年下降10%以上。

到2023年底,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诚信店”“示范店”引领效应积极显现,消费者信心和满意度显著提升。母婴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殊食品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达标率95%以上,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针对母婴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投诉举报同比2022年下降10%以上。

二、主要规范内容

(一)经营许可

1.严格许可管理。审核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

2.许可规范清理。对已经取得特殊食品经营许可的母婴店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能维持许可审查要求,或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仓库具体地址以外的地址销售、储存特殊食品的经营者,依法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查处一批。

3.经营资质合法。母婴店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电子证照)。现场检查销售的特殊食品类别与许可证载明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类别是否一致。

(二)经营产品和经营行为

4.经营产品合法。不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所经营的每款特殊食品,均应索取和查验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产品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如实记录归档备查。严禁经营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全或缺失的特殊食品。用于展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应显著标识“非卖品”字样。

5.经营行为合法。店内宣传资料、现场导购、网络页面广告不得存在误导消费、欺诈销售、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不得发布未经行政审批的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不得对0~12月龄婴配乳粉(1、2段)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将禁止用于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以产品宣传资料、说明物等形式设置于经营场所。所有特殊食品须明码标价销售。不允许在母婴店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不得在母婴店二次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

(三)专区专柜

6.专区专柜销售。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陈列销售特殊食品。在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绿底白字黑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警示。提示牌和消费警示规格应根据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之间不得混放。跨境电商展示品应划分专门区域陈列,并标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展示区(非卖品)”提示牌,展示品不得与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混放或混区展示。

(四)卫生规范

7.经营场所卫生整洁。特殊食品贮存和销售场所应保持设施完好、标识清晰、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临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母婴店经营者应制定针对经营环境、食品经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特殊食品溯源

8.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特殊食品经营者要严格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确保所经营的特殊食品来源正规、渠道合法、追溯可查。实行总部统一配送的连锁店经营店,应留存纸质或电子版的进货配送清单、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供监管部门核查和消费者查询。

9.探索信息化管理。鼓励经营者建立特殊食品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票证以及特殊食品进货、销售记录的电子档案管理。有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施信息化经营管理。

10.加强溯源核查。按照《四川省婴幼儿配方乳粉溯源核查操作指南(试行)》,对婴配乳粉的标签标识、供货来源和质量安全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追溯和核实查验。

(六)示范引领

11.创建“诚信店”“示范店”。以“四有四无”(有证有票有台账有专区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虚假宣传)为基础条件,以经营资质合法、经营产品合格、经营环境达标、产品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人员培训到位等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为基本标准,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诚信店”“示范店”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水平整体提档升级。

(七)监督执法

12.开展飞行检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在重要敏感时期,开展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来源、储运环境、销售记录、食品召回等为重点的飞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13.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范围销售特殊食品,销售过期特殊食品或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屡次抽检监测不合格,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特殊食品,二次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特殊食品,夸大虚假宣传特殊食品功效,借防控疫情之名明示或暗示特殊食品对新冠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从快查处。对专区专柜、索证索票、消费提示、卫生规范等经营制度落实不到位,经警告仍不整改的,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14.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深化特殊食品销售“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加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归集,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推动特殊食品领域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协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母婴店经营行业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联合惩戒力度,强化威慑作用,促进母婴店经营行业诚信经营和优胜劣汰。

(八)落实“四个责任”

1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企业自律相结合,始终把推动落实特殊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作为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提升发展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经营。

16.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导向作用,引导地方党委政府把特殊食品规范经营作为重点工作来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施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为特殊食品安全和行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17.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挥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围绕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统筹协调商务、卫健委、公安、文广旅、宣传等多方力量,在母婴店特殊食品经营规范管理、标准建设、监管执法、“两法”衔接、宣传引导等方面形成合力。

18.严格落实社会共治责任。完善激励和保护机制,畅通消费维权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有效发挥相关协会的教育培训、沟通协调等功能。调动公众广泛关注参与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统一认识(2021年6月—2021年8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深入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

(二)全面规范,引领示范(2021年9月—2022年6月)。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并重,严格规范和宣传引导并行,对照内容逐项逐条规范母婴店特殊食品经营行为。结合实际,解放思想,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形成特色做法。鼓励连锁经营企业、零售经营户进行诚信规范经营自我承诺和公示,并根据经营规模、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积极参与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诚信店”“示范店”创建。择机召开现场观摩会,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总结,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三)协同推进,提档升级(2022年7月—2023年6月)。持续借鉴吸收先进省市经验做法,积极交流推广省内各地的规范行动特色成果,统筹协调多方行政效力,充分发挥社会共治力量,协同推进全省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全面开展“诚信店”“示范店”创建,下大力推动母婴店经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店面形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消费环境全面净化。

(四)检查验收,总结提高(2023年7月—2023年12月)。各地对照目标任务和规范内容,查漏补缺,全面完成全省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目标任务。分层分级开展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巩固形成特殊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开展母婴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是促进经营者自律、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母婴店数量多、销售散、规模小等特点,通过上门宣传、指导帮扶、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辖区母婴店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各项经营自律制度。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注重挖掘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分级开展典型引导活动。要搞好同省内有关行业协会的协同配合,以点带面,引导母婴店积极参与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诚信店”“示范店”创建。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省局报送相关信息。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协力处置,形成合力。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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