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分类
在中国大陆,婴幼儿配方食品分为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
在台湾地区,婴儿配方食品称为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主要包含: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以及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根据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婴儿特指不超过12月龄者,并未单独对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做出规定。台湾地区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属于婴儿配方食品的一种,按照婴儿配方食品进行监管,而在中国大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监管。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定义
表1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
分类 | 定义 | |
中国大陆 | 台湾地区 | |
婴儿配方食品 (0~6月龄) |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求。 | 特制之母乳替代品,在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之营养需求。以牛乳或其他经证实适合喂养婴儿之原料为基础之产品,仅限以物理方法加工制造,在营养上的安全性及充足性,应经科学实验证明其成分足供婴儿生长于发育。 |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6~12月龄) |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正常较大婴儿食用,其能力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月龄较大婴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 供六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之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单独使用。以牛或其他动物乳汁及(或)其他动物可食部分或适当之植物性食物作基础之食品。仅能以物理方式加工。 |
幼儿配方食品 (12~36月龄) |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力和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 /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0~12月龄) |
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生长发育需求。 | 特制之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其他医疗状况之婴儿之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以适合喂养婴儿之动、植物及/或人工合成之原料为基础之产品,成分组成应根据医学及营养学原理,其在营养上的安全性及充足性,应经科学实验及临床研究证明足够所欲供应之婴儿生长与发育之需。 |
注:中国大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来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台湾地区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来源于《婴儿配方食品》(CNS 6849)、《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CNS 13235)和《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CNS 15224)。
三、婴(幼)儿食品监管机构的介绍
在中国大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及各地方监管部门等。在台湾地区,婴儿配方食品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台湾卫生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署”、“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及“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等。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源头、生产、流通、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设有相应部门进行监管。
表2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机构介绍
中国大陆 | 台湾地区 | ||
部门 | 相关职责 | 部门 | 相关职责 |
农业农村部 | 下设的畜牧兽医局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 “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 负责乳业管理辅导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负责拟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应用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 “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 负责婴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检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下设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市场准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 | “台湾卫生福利部” | 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署全面负责婴儿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
海关总署及各省市海关 | 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 | “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 负责婴儿配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 |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模式的介绍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上市前后和进出口方面,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监管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国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上市前需进行产品配方注册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拟进口到中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办理一般进口产品入境手续及产品配方注册外,境外生产企业的工厂也应进行注册。
产品上市后,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统一实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严格抽检、处罚制度等。其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自己提交的配方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生产,并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2、台湾地区
在台湾地区生产的婴儿配方食品,产品上市前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登记,方可进行上市销售。对拟进口到台湾地区的婴儿配方食品需进行进口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的检查和产品合规检验。
产品上市后,通过食品药品管理署对上市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婴儿配方食品进行严格抽检、核查、处罚制度等。
五、 小结
综上,中国大陆婴幼儿配方食品月龄涵盖范围更广,而台湾地区婴儿配方食品月龄范围仅包含0-12月龄。在监管方面,中国大陆上市前采取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而台湾地区较为宽松,备案即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均在结合自身的前提下制定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相关标准法规,虽有差异,但其目标均是为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安全。食品伙伴网将会持续研究各国/地区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体系,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