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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市监计量2021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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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12 08:36:2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32
核心提示: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重要依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18号),进一步强化计量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称“建标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保障量值准确可靠,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计量20210256号
发布日期 2021-05-10 生效日期 2021-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重要依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18号),进一步强化计量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称“建标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保障量值准确可靠,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通过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监管措施,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规范性,深入排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建标单位的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计量支撑。
 
    二、监督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一是市市场监管局主持考核发证的计量标准,计划抽查建标单位的数量不少于本市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建标单位总数量的20%;抽查建标单位时,每个专业计量领域至少抽取1项计量标准。同时,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是计量标准考核许可工作质量,重点检查许可工作中《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执行情况。三是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发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发证和管理情况。
 
    三、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1.计量标准自查。各建标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持续维持和后续管理进行自查,主要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管理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建标单位要加强自律管理,确保所保存的计量标准符合相关要求,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技术指标保持一致,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供各建标单位自查时参照。(责任主体:各建标单位,时间节点: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
 
    2.计量标准考核许可工作质量自查。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考核程序、考评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处理以及对获证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等进行自查。选取20%左右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档案,对计量标准考核许可工作质量进行自查。(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计量协会、市计量测试学会,时间节点: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自查。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面开展自查,按照《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审批发证程序以及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发证后的监督管理等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责任主体: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时间节点:2021年5月20日前完成)
 
    (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
 
    1.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年度计量标准双随机检查方案,抽取部分计量标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根据计量标准建标单位注册地原则,由各区市场监管局随机选派2位执法人员,可邀请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组建计量标准检查小组。重点检查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监督检查的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配合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计测院、市计量协会、市计量测试学会,时间节点: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将随机抽取20%左右的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发证和管理情况,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是否存在《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配合部门: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市计测院、市计量协会、市计量测试学会,时间节点: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三)整改阶段
 
    对在计量标准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不合格项或者有缺陷项的,被检查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予以确认。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对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配合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计测院、市计量协会,时间节点: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总结阶段
 
    对在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等及时进行查处。对于达不到原核准条件的计量标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配合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计测院、市计量协会、市计量测试学会,时间节点: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高效协同的计量标准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确保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水平。坚持开门搞检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二)强化检查质量
 
    专项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监管、科学公正、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完整填写《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并做到全程留痕,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在检查中发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协商。
 
    (三)强化工作纪律
 
    检查小组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的检查情况和结果,同时对接触、了解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或在报刊、论文中引用发表。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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