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2 18:00:5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120
核心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修改背景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推动实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试点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二、修改目的
 
  随着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显著提升,机构准入更加便捷,市场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环境持续优化。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 ,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复制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按照实施更加规范、要求更加明确、准入更加便捷和运行更加高效的原则,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告知承诺制度、实施范围、优化服务、固化疫情防控措施等四个方面:
 
  (一)明确资质认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的要求。为避免重复审批,解决资质认定事项范围不统一问题,在《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从制度层面明确依法界定并细化资质认定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动态化管理。
 
  (二)明确实施告知承诺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改革文件的要求,总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点情况,在《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同时,在第十二条规定了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三)固化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措施。《办法》第一条中将“优化准入程序”作为本次修改的立法目的,并明确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循“便利高效”的原则。同时,对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具体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明确提出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二是进一步压缩了许可时限,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三是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四)固化疫情防控长效化措施。为应对新冠疫情,服务复工复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现场技术评审环节进行了优化,推出了远程评审等有效措施。此次修改在涉及现场技术评审的条款中对“远程评审”的方式予以了明确,使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长效化。同时,为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增加了“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的条款,以保证应急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
 
  此外,为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将《办法》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调整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地区: 中国
 标签: 资质认定 市场监督 检验检测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2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