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关于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在市场监管上学习先进城市,鼓励引导食品行业新经济新业态规范经营,在不触碰法律法规红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坚持审慎包容、柔性执法。针对“自动售货机(现场制售类)”这一新兴食品经营模式,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此类新业态,加强“自动售货机(现场制售类)”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广大市民食品安全,出台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起草依据
该指导意见主要依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高市监发〔2019〕10号)起草。
三、起草目的及主要内容
该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打造优良营商环境,探索解决目前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针对自动售货机(现场制售类)无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的问题。主要内容围绕事前介入、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着手。事前介入,就是区市场监管部门预先审核共同评审“自动售货机(现场制售类)许可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自动售货机机器材质证明、食材供应食品安全风险、机器运转流程、成品检测报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事中事后强化监管,就是从日常监管、抽检检测、飞行检查、点位备案报告等方面对“自动售货机(现场制售类)”实施全方位监管。
四、起草意义
一是有利于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把自动售货机(现场制售类)纳入监管范围,强化自动售货机管理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意识。
二是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对自动售货机(现场制售类)实施统一编码,结合运营方定期提交的点位备案表,对出现问题的自动售货机能实时迅速定位,便于快速处置相关问题,有效提高监管的效率。
五、适用范围
成都市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现场制售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构: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永才
联系电话:028-6153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