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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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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6 01:12:51  来源: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67
核心提示:为促进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规范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经营活动,强化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3-13 生效日期 2020-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3-12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高新区各食品经营单位:
 
    为促进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发展,规范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经营活动,强化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鼓励支持食品行业新经济新业态繁荣发展,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特制定了《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售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对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现场制售活动的监管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定义
 
    本指导意见中的“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现场制售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通过摆放自动售货设备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三、工作内容
 
    根据《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展审核指导。
 
    (一)主体资格
 
    食品自动售货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总部不在高新区的企业,在高新区设立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前,须先取得高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审核流程
 
    1.审核受理: 市场监管局受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提交材料:
 
    (1)《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2)自动售货设备生产企业的基本资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性能符合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
 
    (3)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相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处置变质、过期食品的处置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设备清洗和消毒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以及其他维护食品安全应当具备的制度。
 
    3.现场核查:由市场监管局随机选取一台能正常运作的自动售货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为现场演示制售食品过程以及机器内部情况。
 
    4.风险评估:市场监管局根据申请材料,结合现场核查结果进行集体风险评估,给予是否通过并增加该经营项目的结论。
 
    (三)设备要求
 
    自动售货机应进行定期消毒,并具备打印销售凭证或可接入互联网的功能和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同时,机器摆放地点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许可表述
 
    1.自动售卖设备中开展现制现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表述方式: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
 
    经营项目:自动售卖、现制现售
 
    2.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集中清洗、消毒场所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五)设备报备
 
    食品自动售货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如需同时新设自动售货设备,应将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含照片、场地租赁合同、设备管理代码)一并报市场监管局备案。
 
    食品自动售货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如需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应将设置情况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场监管理局备案。同时主动向设备所在地街道市场监管所进行设备情况备案。
 
    未经许可和备案的,不得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四、监管内容和要求
 
    (一)监管内容
 
    市场监管局应当于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仓库和清洗、消毒场所等情况告知设备属地街道市场监管所,属地街道市场监管所应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食品自动售货商和自动售货设备、仓库和清洗、消毒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1.主体资格
 
    (1)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事项、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2)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动售货设置点是否经备案报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现象。
 
    2.从业人员
 
    (1)检查维护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2)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落实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作好记录。
 
    3.经营场所
 
    检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包括食品自动售货商与场地出租方签定的场地租赁合同,场所的卫生环境,并督促场地出租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4.经营情况
 
    (1)检查自动售货设备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自动售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2315投诉电话、维护人员照片及联系方式等,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
 
    (2)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制度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是否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是否落实临近保质期食品清理和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销毁制度。
 
    (3)检查食品自动售货商是否落实自动售货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措施,并如实作好记录。对现制现售的,应要求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设备与原材料的清洗、管理维护工作,并查验落实情况记录。
 
    (二)监管要求
 
    1.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应加强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日常监管,强化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各街道市场监管所可采用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食品自动售货商和自动售货设备、仓库及清洗、消毒场所进行巡查,对所销售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应及时约谈食品自动售货商。
 
    3.依法处理设置在本辖区内自动售货设备的相关投诉举报,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报告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置。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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