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的要求,现将《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所有从事粮油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中央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