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要求转发全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请示》(浙工商检〔2004〕78号)悉。经研究,省政府原则同意《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请你局结合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探索并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
为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实施有效监控,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置食品质量问题,预防和遏制食品质量问题的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及时有效地消除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问题,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防止重大食品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形成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信心,提高满意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预警的等级和认定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设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两个等级。确定发布预警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定期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是否需要对某一类食品或某一食品行业进行预警。
(二)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对举报投诉集中且问题突出的食品行业或种类进行预警。
(三)对流通领域食品违法案件进行汇总和分析,对突出的典型案件进行预警。
(四)根据媒体曝光的食品质量问题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是否预警。
(五)对其它方面突出的食品质量问题进行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黄色警示:
(一)某类或某种食品质量市场监测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查获含有毒有害成分、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并已流入市场的。
(四)某一地区的食品质量投诉集中,问题较严重。
(五)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问题较严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红色警告:
(一)某类或某种食品质量市场监测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
(二)被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对需要实施黄色警示和红色警告的,由省工商局认定,向有关市、县(市、区)工商局通报,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其中,对需要实施红色警告的,省工商局应事先报省政府备案。
四、处置措施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通报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黄色警示处置措施。
有关市、县(市、区)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黄色警示通报后,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成立食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整治方案逐级报省工商局备案。
2、开展市场清查行动,责令相关经销企业将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柜,并依法进行查处。
3、公布不合格食品名单,发布消费提示,提请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识别。
4、督促经销企业落实商品准入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追缴。
5、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片区责任监管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二)红色警告处置措施。
对实施红色警告的,省工商局应立即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请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识别。
有关市、县(市、区)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发出的红色警告通报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由同级政府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1、成立食品质量整治工作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治措施。整治方案报省工商局备案。
2、集中开展市场清查行动,及时追缴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销不合格食品企业。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同类食品开展专项整治,进行跟踪监测。
4、督促经销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落实商品准入制度,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5、建立食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落实群众监督制度、片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预警解除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市、县(市、区)预警处置工作的督查指导。按照“不合格商品不下柜不放过,进货源头没有查清不放过,教育处罚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要求,对有关市、县(市、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处置结果进行验收。凡预警处置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跟踪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验收合格。
对实施黄色警示的,由当地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对实施红色警告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省工商局应将整治情况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