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5号公告)

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5号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8 05:03:59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031
核心提示: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已对当地食品农产品造成严重污染,日本政府已从多个地区的有关食品农产品中检出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并做出禁止流通和禁止食用的决定,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3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3-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已对当地食品农产品造成严重污染,日本政府已从多个地区的有关食品农产品中检出放射性物质严重超标,并做出禁止流通和禁止食用的决定,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日本福岛县、栃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监测和风险分析,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45)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