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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兰市监发〔202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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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07 14:26:48  来源: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14
核心提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兰市监发〔2021〕103号
发布日期 2021-04-06 生效日期 2021-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直属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期限与组织实施
 
    (一)检查时限。
 
    此次检查从3月下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包括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下同)可根据本县区的具体情况安排检查,主要对2021年1月1日以来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二)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研究确定本地区开展此次检查的工作重点,采取巡查督导、直接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对农资价格监管情况进行督导。
 
    二、检查的重点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
 
    (一)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经营者在购销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
 
    (三)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资销售价格等违法行为;
 
    (四)标识欺诈、计量虚标以及市场价格垄断、哄抬价格、 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工作了落实,在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要适时以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基层(市场监管所)检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所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典型案例剖析、执法经验交流等形式,增强一线检查人员敏锐发现线索、充分有效取证、准确定性处罚的能力,要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担当意识,切实增强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自觉性。
 
    在农资市场价格监管中,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农资价格问题,积极化解价格矛盾,坚持不懈地做好农资价格监管工作。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对消费者反映的农资价格问题,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发现农资价格违法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维护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主动开展宣传,深化公共价格服务,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注重舆论宣传,充分利用12315热线为农民维权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等各项价格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告诫提醒函、座谈会等
 
    多种方式增强农资经营者价格自律。要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加强投诉举报信息分析、研判,坚决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价格秩序。
 
    (四)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总结,探索新形势下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措施,提出下一步完善农资价格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政策建议,并在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附1-2个典型案例)。
 
    联系人:冯  强
 
    联系电话:0931-8332422
 
    电子邮箱:1205766047@qq.com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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