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31 09:39:51  来源: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815
核心提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精神,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我省的普遍落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30 生效日期 2021-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省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照表 .xlsx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商务局,长春新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省有关部门: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精神,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我省的普遍落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要切实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括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建立完善清单事项与现有行政审批流程相衔接的机制,避免出现清单事项和实际审批事项“两张皮”。对清单所列事项,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要认真梳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逐一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行对照,凡与清单不符的,要立即清理废止。
 
    三、推进“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各部门要自行排查是否存在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废止。
 
    四、建立健全清单信息公开机制。要认真做好相关市场准入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梳理相关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信息,并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公众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六、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密切关注市场反应,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建议,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检查督察,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稳妥有序实施。
 
    请各地各部门于2021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清单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体改处(省直部门同时填报行政许可事项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照表,该附件可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有修改意见的可随时反馈(附修改理由)。
 
    特此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附件:省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照表 .xlsx
 地区: 吉林 
 标签: 市场主体 市场准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1)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