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4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47号令)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5 11:56:16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687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第247号令
发布日期 2020-12-23 生效日期 2021-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修订的相关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42号令)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3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民法典所涉相关法律规范的清理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
 
    三、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9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十一条中的“主管海关”修改为“直属海关”。
 
    (二)将第五条中的“边防检查机关”修改为“移民管理部门”,将“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修改为“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删除第八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海关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配合接受海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应的医学指导。”
 
    (七)将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删除。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主管海关按照监测工作规范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修改为“直属海关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
 
    (九)删除第十七条。
 
    (十)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77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92) 其他法规 (51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