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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水规范〔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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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4 09:50:35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7
核心提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利局反映。
发布单位
清远市水利局
清远市水利局
发布文号 清水规范〔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12-23 生效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30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利局反映。
 
    清远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30日
 
    (联系人:刘德根;联系电话:3364129)
 
    清远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清远市水利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
 
    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节水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
 
    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四条用水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被评为广东省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由清远市水利局授予节水先进单位荣誉证书,给予规定数额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企业、居民小区):按照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二)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清远市水利局每年3月在官方网站发布当年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通知所列时限向清远市水利局申报奖励。
 
    第七条 申报节水先进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经广东省主管部门公布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证书或认定文件、上一年度用水总量、本单位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本单位节水效果、本单位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
 
    (二)上一年度水费单据复印。
 
    第八条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满足第五条中所列任一条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的文字说明材料、实物、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等。仅有文字说明材料的,需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文字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九条清远市水利局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条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现场核实:清远市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清远市水利局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15个工作日;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清远市水利局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清远市水利局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领奖:清远市水利局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个人获奖的,奖金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予以发放;单位获奖的,奖金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利局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已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清远市水利局给予解释。
 
    第十三条 各县(区)水利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辖区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地区: 清远市 
 标签: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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