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明确适用范围,“内部举报人” 涵盖企业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实名举报需提供真实信息并配合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需公示举报奖励规定,畅通举报渠道。举报人通过正规渠道举报后,部门将按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告知立案情况。
在奖励方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符合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将获奖励。奖励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经同意还可实施精神奖励,且同一举报不重复奖励。内部举报人举报不同级别案件,有相应奖励标准,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
同时,意见强调对内部举报人保护,市场监管部门将优化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信息,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企业若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依法担责,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时会从重考量。此外,内部举报人需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也应建立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反映问题。此意见将有力推动江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向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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