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冀市监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2月19日印发实施。该《办法》旨在通过奖励机制,激发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我省于2022年3月2日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冀市监发〔2022〕34号,简称《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的原则、条件、程序、监督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激发广大消费者参与监督、主动监督的积极性,有力营造了社会共治氛围,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支撑。《暂行办法》实施已经超过两年,在鼓励公众参与市场监管方面成效显著。基于对市场监管新形势的考量和《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估,重新出台《办法》,强化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以更科学、规范、稳定的姿态,激发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热情,推动社会共治格局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节共三十二条,对重大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举报奖励实施程序、内部举报人制度等进一步细化明确,为基层实施举报奖励提供依据和遵循。
(一)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重大违法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 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属实但不构成上述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也可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二)举报范围。涵盖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三)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举报,并且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若有奖励诉求,需承诺不属于不予奖励情形,提供辨别身份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告知方式。
(四)奖励条件。获得举报奖励需同时满足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励原则。同一案件多个举报人以同一线索举报,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按同一案件分配奖励;不重复奖励;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不予奖励,部分一致只计算一致部分奖励金额;跨区域举报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区域查实部分奖励。
(六)不予奖励情形。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七)奖励标准。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分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需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不足5000元给5000元;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内容与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不足 3000元给3000元;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不足1000元给1000元 。无罚没款案件,一、二、三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发放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对于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八)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呼应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要求,鼓励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行业内部人员举报。内部举报人包括企业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如与企业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业务联系、临时聘用的人员。对于内部举报人提供隐蔽性强、危害大、社会影响广的违法线索,或避免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提高奖励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需优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信息,同时尊重其对奖励发放方式的特殊要求。
(九)奖励程序: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程序,实施部门认定奖励等级、标准、金额等并告知举报人。奖励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可委托他人代领。特殊情况可延长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可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保密。工作人员若有伪造材料冒领、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奖励,或不符合奖励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金;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策意义
《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的社会共治机制。通过明确的奖励标准和规范的奖励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安全。同时,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也确保了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科学、公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