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赣市监规〔2025〕1 号),旨在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监督,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随着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环境和职责之便,往往能第一时间发现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然而,以往由于缺乏完善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内部人员主动举报的积极性不高。此次江西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正是着眼于破解这一难题,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体系,充分调动企业内部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该实施意见对内部举报人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内部举报人” 不仅涵盖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包括自举报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内与企业有各类业务关联的相关知情人,如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从业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主体的工作人员等。这一广泛的界定,拓宽了食品安全监督的 “眼线”,让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无处遁形。
在举报奖励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详细的奖励标准和流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公示举报奖励规定,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为举报人提供便捷的举报途径。一旦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内部举报人将依据举报案件的性质和罚没款情况获得相应奖励。对于不同等级的举报,分别设定了按罚没款一定比例计算的奖励标准,且规定了最低奖励金额,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也给予了相应的奖励保障。对于提供关键线索、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举报人,还可在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额度。除物质奖励外,实施意见还鼓励给予举报人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充分肯定举报人的贡献。
为了让内部举报人 “无后顾之忧”,实施意见着重强调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和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收集,严格限制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知悉范围,切实保护举报人隐私。同时,严厉打击企业对内部举报人的报复行为,对于打击报复行为,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实施意见也要求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杜绝恶意举报行为,维护举报制度的严肃性。
此外,实施意见还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鼓励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借助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机制,促使企业内部人员主动发现风险隐患,企业管理层及时核实整改,并对积极反映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奖励,形成企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环。
此次江西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是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创新之举。通过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监督的力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为江西食品安全形势的持续向好注入强大动力,为全省人民的饮食健康筑牢坚实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