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市公筷公勺使用规范》的解读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沈阳市公筷公勺使用规范》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1 09:31:01  来源: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6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引导广大市民提升文明用餐意识、养成安全卫生、健康和谐、文明科学的饮食习惯,切实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全市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明办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公筷公勺使用规范》。《规范》的实施,对全市倡导文明健康就餐行为,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防止疾病传播起到良好指导作用。现将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为进一步引导广大市民提升文明用餐意识、养成安全卫生、健康和谐、文明科学的饮食习惯,切实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全市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明办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公筷公勺使用规范》。《规范》的实施,对全市倡导文明健康就餐行为,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防止疾病传播起到良好指导作用。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公筷公勺?
 
  公筷,即用以夹取菜点的公用筷子,是就餐者或餐饮服务人员进行分餐的工具。公勺,即汤羹类菜点盛器内放置的用以舀取食物的公用餐具,是就餐者或餐饮服务人员进行分餐的工具。公筷公勺制,即使用公共的筷子或勺子、叉子、夹子进行分菜,是一种介于共餐制与分餐制两者之间的就餐方式。
 
  为何要实施《公筷公勺使用规范》?
 
  实施《公筷公勺分餐夹使用规范》是大力推行文明、科学、健康用餐的现实需要。世卫组织统计数据表明,唾液是疾病传播的主要途径之一,很多疾病都是在互相夹菜中悄悄传播的。大家一起吃饭不用公筷,只要一个人有这种菌,很可能就会造成疾病传播感染。使用公筷公勺,则有利于杜绝唾液、飞沫等在餐桌上传播,从源头上预防病毒细菌的交叉感染,有效杜绝“病从口入”。同时,推行《公筷公勺分餐夹使用规范》也是提高民众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以“小餐桌”带动“大文明”,是“文明餐桌”行动的深化创新。
 
  《公筷公勺使用规范》包括哪些内容?对餐饮单位提供的公筷、私筷等方面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公筷公勺使用规范》界定了公筷公勺分餐夹的定义,规定了公筷公勺的制作要求、配置要求和管理要求。
 
  在制作要求上,规定了公筷公勺的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规定,颜色应明显不同于自用勺、筷,尺寸应明显区别于自用筷勺,并具有明显标识。
 
  在配置要求上,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配备公筷公勺的规模和方式,并对存放方式和摆台方式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管理要求上,对餐饮单位服务人员、就餐者和用后消毒卫生分别作出了具体规范。餐饮单位服务人员要在顾客就餐前提醒顾客使用公筷公勺,并告知公筷公勺使用方法,使用公筷公勺取餐、分餐、打包、撤盘,并在用错公筷公勺时,立即予以更换。就餐者使用公筷公勺后应放回餐盘或托架,取用食物时,不用公筷公勺随意翻拌,且公筷公勺不入口,不接触私用餐具。消毒后的公筷公勺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规定。摆放在工作台专用存放区域的公筷公勺,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消毒情况和日期(例:今日已消毒)。
 
  该规范适用于各类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和其他集体聚餐场所。居民家庭用餐可参照执行。
 
  四、《公筷公勺使用规范》正式发布后,在宣贯落实方面,应做哪些工作?
 
  我们要宣传好、执行好、落实好《公筷公勺使用规范》,积极开展公筷公勺宣传及推广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在大堂、餐厅、厨房等醒目处,发布提倡使用公筷公勺的公益广告,并在餐桌上放置提示牌;加强对服务人员公筷公勺服务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和鼓励就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通过宣传使用公筷公勺的好处,让更多人培养分餐和使用公筷公勺的意识。

相关法规: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筷公勺使用规范》的通知
 地区: 沈阳市
 标签: 市场监督 疾病 餐饮服务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