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夏季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应急电〔2020〕56号)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夏季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应急电〔2020〕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9 13:48:34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729
核心提示:当前,我省已进入夏季高温多雨季节,台风、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增多,是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期。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省委省政府有关夏季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夏季及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苏应急电〔2020〕56号
发布日期 2020-07-29 生效日期 2020-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我省已进入夏季高温多雨季节,台风、暴雨、雷电等极端天气增多,是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期。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省委省政府有关夏季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夏季及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紧部署夏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夏季高温期间、雷雨季节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工作特殊性、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认真研究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特别是当前汛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夏季危险化学品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夏季及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做好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防泄漏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止高温天气和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切实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

    各地要督促企业紧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装卸、特殊作业等高风险部位和重点环节,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一是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温度、压力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密切关注换热设备、冷却水的工况,及时处置温度、液位、压力等异常情况。二是强化设备设施维护,所有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应全部投入正常运行,全面排查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电气设备、安全仪表等防雷接地情况,彻底消除隐患,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完善通风降温设施,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场所,应保证通风、降温、检测报警设施完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四是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根据天气预报和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减少中午高温时间室外露天作业活动,配备防暑降温药品,预防人员中暑事故。企业应严格执行夏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气温超过35℃时,上午10时至下午15时期间一律停止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五是加强检维修安全管理,全面辨识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登高作业等特殊作业风险,做好检测分析,规范办理审批作业许可证,有效确认落实安全措施。六是切实做好防汛工作,企业要对厂区内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疏浚排水、排洪沟,配齐防汛物资,落实防汛抢险队伍。要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防止泄漏物料进入下水管管网,保证管网运行安全。沿江、沿湖、沿河企业要高度关注汛情预报,检查通江、通湖、通河等排洪隔离闸门设施,安排防汛值班人员,随时做好关闭闸门的操作准备,防止江、湖、河水倒灌。七是检查测试消防喷淋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罐区设置的喷淋冷却水系统进行启动测试,确保水压、冷却效果等达到设计要求。八是关注停产企业安全,督促企业全面摸清储罐、装置内危险化学品物料情况,妥善做好危险物料处置、回收和转移工作。对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停用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加强监测监控,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

    三、强化值班,切实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深入装置、现场,加强巡检,及时处理突发应急事件。进一步修订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置与事故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组织开展防火防爆、防危险化学品泄漏、防中暑、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应按照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如实报送突发事故信息。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