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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林护发〔20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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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09 08:14:16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3585
核心提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为指导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林护发〔2020〕90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生效日期 2020-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指导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食野生动物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前养殖食用、不属于畜禽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和以保护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药用、宠物等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积极引导停止养殖禁食野生动物。对附件类别一所列45种野生动物,要积极引导有关养殖户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养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处置工作。确需适量保留种源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食用性目的的,要充分论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三、规范管理允许养殖禁食野生动物。对附件类别二所列19种野生动物,要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管理措施和养殖技术规范,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防疫检疫相关要求。
 
    四、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交流,避免产生误解和疑虑。
 
    五、主动做好舆情应对、矛盾化解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化解矛盾。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附表: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

类别 物种名称 分类管理范围
竹鼠、果子狸、豪猪、王锦蛇、草兔、东北兔、蒙古兔、豆雁、灰雁、石鸡、蓝胸鹑、山斑鸠、灰斑鸠、斑头雁、鸿雁、斑嘴鸭、赤麂、小麂、狍、苍鹭、夜鹭、赤麻鸭、翘鼻麻鸭、针尾鸭、绿翅鸭、花脸鸭、罗纹鸭、赤膀鸭、赤颈鸭、白眉鸭、赤嘴潜鸭、红头潜鸭、白眼潜鸭、斑背潜鸭、灰胸竹鸡、黑水鸡、白骨顶、寒露林蛙、赤链蛇、赤峰锦蛇、双斑锦蛇、金环蛇、短尾蝮、竹叶青蛇、白腹巨鼠(共45种)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引导养殖户停止养殖。
刺猬、猪獾、狗獾、豚鼠、海狸鼠、蓝孔雀、中华蟾蜍、黑眶蟾蜍、齿缘龟、锯缘摄龟、缅甸陆龟、黑眉锦蛇、眼镜王蛇、乌梢蛇、银环蛇、尖吻蝮、灰鼠蛇、滑鼠蛇、眼镜蛇(共19种)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
 地区: 中国 
 标签: 经营 评估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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