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外省进入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的通告 (黑政规〔2020〕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外省进入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的通告 (黑政规〔2020〕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09 09:20:2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3
核心提示:为加强畜禽调运监管,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经运输环节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外省进入我省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通道制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实行外省进入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的通告。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规〔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生效日期 2020-1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畜禽调运监管,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经运输环节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外省进入我省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通道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省共设置13条外省进入我省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附后)。外省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我省,并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验,接受监督检查和信息登记。检查合格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放行;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计划进入我省动物、动物产品但未经指定通道运输的,由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引其从指定通道进入。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我省的,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如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4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路线 

    

序 

号 

进入 

方向 

公路编号 

起止端点 

跨省进入路线 

通过检查站名称 

备注 

吉 

林 

方 

向 

G11 

大连-鹤岗 

(鹤大高速) 

敦化→宁安 

复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G201 

旅顺口-鹤岗 

敦化→宁安 

G45 

广州-大庆 

(大广高速) 

松原→肇源 

肇源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G4512 

双辽-嫩江 

(大广高速联络线) 

镇赉→泰来 

泰镇动物防监督检查站 

  

G231 

双辽-嫩江 

镇赉→泰来 

G102 

北京-双城 

扶余→双城 

兰陵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G1 

北京-哈尔滨(京哈高速) 

扶余→双城 

拉林河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G333 

延边-莫力达瓦 

汪清→宁安 

老松岭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G202 

旅顺口-黑河 

榆树→五常 

五常牛头山交通检查站(临时) 

合署办公 

G331 

丹东-阿勒泰 

珲春→东宁 

东宁林业局闹枝沟检查站(临时) 

合署办公 

内 

蒙 

古 

方 

向 

G10 

满洲里-绥芬河 

(绥满高速) 

阿荣旗→甘南 

甘南镇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G301 

满洲里-绥芬河 

阿荣旗→甘南 

10 

G333 

莫力达瓦 -延边 

莫力达瓦→讷河 

二克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1 

S205 

巴林右旗-朝阳 

扎赉特旗→龙江 

杏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2 

G111 

北京-加格达奇 

莫力达瓦→嫩江 

嫩江城南收费站 

(临时) 

合署办公 

13 

G232 

牙克石-四平 

扎兰屯→碾子山 

碾子山公安检查站(临时) 

合署办公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