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临时函【2023】423号)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临时函【2023】4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08 11:00:46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3
核心提示: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通知如下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发布单位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临时函【2023】423号
发布日期 2023-09-05 生效日期 2023-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通知如下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严格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一)拓宽检疫监管覆盖面。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畜禽拉运车辆的管理,未在“牧运通”注册建档的车辆(户)及时注册建档,确保检疫监管工作不留盲区,不落死角。严格车辆消毒,对装载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车辆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二)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发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省级边界检查站的作用,各单位及所属官方兽医(包括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人员不得受理来源不明的动物检疫申报,不得跨行政区域受理检疫申报。各单位官方兽医受理检疫申报后,要在约定的时间到达养殖现场,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现场检疫,严禁“隔山开证”等违规行为。

(三)严格查验检疫档案。严格查验养殖档案、防疫档案和畜禽标识,严禁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未佩戴免疫标识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规模饲养场,官方兽医必须现场查验养殖档案,确认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并经强制免疫且在免疫保护期内,耳标佩戴齐全;对商贩收购散养户畜禽申报检疫的,必须来源于所在乡镇或管辖区域,由商贩提供养殖户信息、联系方式及耳标号码,官方兽医根据本乡镇防疫档案进行核对。商贩不提供信息、信息不准确、跨区域收购生猪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严格规范检疫程序。对调出省外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首先要查验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符合规定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瘦肉精监测与检疫同步。

畜禽屠宰场按每批养殖畜禽5%的比例抽检,“瘦肉精”尿检完要填写好瘦肉精检测记录表备查。

(五)及时处理检疫不合格产品。经现场检疫符合要求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符合要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严格无害化处理,负责现场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人员对检疫结论负责。

二、加强严格依法屠宰检疫管理

(一)加强入厂查验。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畜禽入厂查验登记制度,严格查验畜禽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健康状况,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接受委托屠宰的畜禽屠宰企业,要主动与委托者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做好入厂查验和记录。严禁淹死病死畜禽以及不明原因死亡畜禽入厂屠宰加工。

(二)强化检疫检验。驻场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屠宰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发现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责令企业停止屠宰,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

(三)落实清洗消毒。屠宰企业要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日生产结束后对厂区环境、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病死畜禽暂存点等重点区域,以及畜禽卸载台(区)、屠宰设备、运输车辆、屠宰器具等重点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防止蚊蝇、老鼠和细菌滋生,确保环境卫生。

(四)落实无害化处理。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将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要求应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如实记录处理结果。“问题”畜禽及其产品不得出厂。

(五)加强产品储运管理。屠宰企业运输畜禽产品要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类型和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对未能及时出售或者运出的畜禽产品,应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防止发生腐败变质。

(六)强化监督执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联合综合执法局严查重处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一)严格证章监管。各单位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应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检疫证章标志领用、保管和出证的管理。严禁将检疫证章标志交与非检疫人员使用。检疫票证章标志实施“谁领取、谁保管”的原则,若有遗失,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出证时,符合要求的畜禽产品,A类可全国范围内配送,B类仅限本区域内配送。特殊时期,要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通知、公告等,不得随意出证;对符合要求可以出证的必须出证。官方兽医出证实施“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

(二)规范填写检疫票据。按规定保管好动物检疫证明的存根。票证使用完毕,存根及时交回票证管理人员,经核查无误后封存。严格免疫标识领取发放,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耳标领取发放台账,切实加强耳标发放管理工作。

(三)严格实行动物检疫工作痕迹化管理。认真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表、检疫处理通知单等,并采取录像、拍照等手段做好现场检疫过程的证据保存,有效实现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

四、担当履责严守纪律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规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坚决杜绝如下行为。

(一)不检疫就出证;

(二)检疫收取费用;

(三)检疫时“索拿卡要”;

(四)超检疫范围出证;

(五)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出证;

(六)违反国家和省动物疫病防控政策与规定出证;

(七)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八)将畜禽标识交给贩运人和承运人;

(九)发现违法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告。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