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解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7 09:34:41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74
核心提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出台意义进行了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20年8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对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目录》。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作为《实施意见》附件。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专家意见及合法性审查后,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贯彻落实《决定》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关规定,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一是严格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划定养殖范围,依法管理养殖动物,严格规范审批备案,严密梳理修订法规。二是全面落实支持政策。开展养殖现状调查,稳妥推进补偿处置。三是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实施疫源疫病监测检测,加强疫源疫病防控,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建立健全监测防控与救护体系。四是深入推进执法检查。实施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严格非食用性利用后续监管,开展人工繁育场所检查。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严格落实责任;二是强化协作配合;三是加强资金保障;四是搞好宣传引导。

    《方案》作为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体要求。提出“对以食用为目的合法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依法补偿、有序退出、妥善处置”的工作目标,坚持分级负责、县级为主,依法依规、政策统一,科学指导、分类处置三项原则。二是补偿政策和工作程序。从补偿范围及相关说明、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经费、管理处置费用四个方面提出政策;明确了“调查摸底登记、拨付首笔资金、余款拨付及动物处置”三项工作程序。三是处置方式、分类和技术。提出放归自然、转作他用、无害化处理三种主要处置方式,主要分蛇类、雁鸭类、雉鸡类、兽类四类进行处置,介绍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两种主要处置技术。四是保障措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二要明确部门分工;三要强化属地责任;四要广泛宣传发动。

    三、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全面推进了陆生野生动物禁食工作的开展,对切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地区: 河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