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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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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04 13:58:11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60
核心提示:《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字〔2020〕154号
发布日期 2020-09-03 生效日期 2020-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日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实施清单是对应目录清单办理要素的细化完善,是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基础。实施清单以事项子项为单位进行编制,无子项的以事项主项为单位进行编制,包含实施机构、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等若干实施要素。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审批要素相对统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是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信息录入、审核发布、动态调整、统计分析的唯一管理平台,是支撑河北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一体化智能终端、“冀时办”移动端、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系统、各部门政务服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目录清单的编制、审核、调整、发布和使用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规范和政务服务事项平台技术规范,对接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规范;

    (三)组织审核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和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所提出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变更事宜;

    (四)指导监督市、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对《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管理应用以及实施对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领用维护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工作;

    (五)统筹管理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为各级各部门配置系统平台使用的管理与应用权限,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情况,动态调整本级系统平台使用用户;

    (六)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对接联调,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维保障;

    (七)协调、审核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委托、下放等简政放权事宜,统计汇总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保留实施、取消下放等清单数据,负责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的分发共享。

    第八条 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为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实施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省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用国家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中本系统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调整本级、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

    (二)编制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负责本系统内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四同”;

    (三)对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调整事宜提出相关意见,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予以审核;

    (四)负责本级及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填报和信息维护,检测监督实施清单的要素完整度;指导本行业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填报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本系统的平台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各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中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

    (二)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发布和使用工作;

    (三)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调整进行审核,并组织上报;

    (四)组织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编制填报实施清单,并进行信息维护,检测监督实施清单的要素完整度;

    (五)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填报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系统管理与维护,配置本级系统平台使用部门的管理与应用权限。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情况,动态调整本级系统平台使用用户;

    (七)组织协调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对接规范,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数据系统和业务应用系统对接联调;

    (八)协调、审核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委托、下放等简政放权事宜,统计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保留实施、取消下放等清单数据。

    第十条 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为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市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中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调整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发布和使用;

    (三)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调整事宜提出相关意见,报送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四)负责本部门及委托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编制填报和信息维护,指导所辖县(市、区)本行业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填报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数据信息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县(市、区)管理职责参照市级实施。乡镇和街道负责组织本级和所辖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发布和实施清单的编制维护工作。

    第三章 事项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和公开化管理,经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予以信息化展示。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或调整的;

    (二)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更新的;

    (三)根据机构改革事项实施部门变化调整的;

    (四)依法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

    (五)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等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调整:

    (一)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要在前条规定所列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对调整内容、调整依据和调整理由作出说明。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并予以回复。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调整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作出调整,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要在前条规定所列情形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征询省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全省各层级政务服务事项统一规范的调整意见。

    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调整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作出全省统一调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调整事项的认领发布以及实施清单的编制维护。

    (三)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向县级行政审批局(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级行政审批局(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对调整事项予以审核,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各层级政务服务事项统一规范的调整意见后,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征询省相关部门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全省各层级政务服务事项统一规范的调整意见。

    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调整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作出全省统一调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市、县级行政审批局(市、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调整事项的认领发布以及实施清单的编制维护。

    (四)省、市、县跨层级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由事项调整层级的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逐级报送至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征询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调整意见组织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和市、县级行政审批局(市、县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事项调整的认领发布和实施清单的编制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除前条所列调整情形外,实施清单其他要素的调整,由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按照相关改革要求和工作实际,对本级本部门实施清单进行调整维护。

    第四章 系统平台与应用权限

    第十六条 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使用部门包括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级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管理平台操作和系统运行管理,确保数据规范传输和系统使用安全。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统一使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不得另行搭建开发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作为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础数据源,应与各级政务服务应用系统相匹配,实现数据信息即时同源对接。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申请对接政务服务事项数据信息时,需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九条 非授权修改、使用和滥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数据信息,以及未经许可泄露相关信息资源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监督考核,组织对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完备度、覆盖度、准确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监督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情况开展监督评议。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纳入重点督查和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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