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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市监食生函〔20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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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5 08:41:44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3599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其生产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2020年全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将组织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要求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市监食生函〔20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0-08-24 生效日期 2020-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表
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市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其生产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2020年全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将组织开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保障食盐质量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把保障食盐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要督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快速处置,并督促整改落实。要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工作部署
 
    (一)检查对象。全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检查方式。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2020年由设区市局本级按照监督检查频次进行全覆盖检查,同时要求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局和基层分局参加。各设区市局需提前一周将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报至省局,省局视情派员参加。
 
    (三)检查内容。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 19828-2018)等标准,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
 
    (四)完成时间。11月13日前完成全省所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任务。
 
    (五)结果公示。各设区市局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各设区市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格式见附件),并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同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交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局或基层分局录入“江苏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2020年是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年,国务院食安办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公示监督检查信息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之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获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精心制定日常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各项工作实施,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计划、通知、检查表格等有关工作档案,确保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合理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2020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对新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按照确定风险等级对应的监督检查频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2021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要求进行,其中的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暂按25.5分计算,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根据2020年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若有新规定,按其要求执行。
 
    (三)及时做好有关材料报送工作。各设区市局于2020年11月27日前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食盐品种及执行标准、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后处置情况等)和公示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见附件)报送至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彭弘雷,田野。电话:025-85537780,85537819,邮箱:87633943@qq.com。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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