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新集市经济”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稳就业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新集市经济”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稳就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5 08:28:35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96
核心提示:疫情以来,以“地摊经济”为代表的“新集市经济”受到了大众的欢迎。但随之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引导“新集市经济”中的摊贩规范经营,如何保障群众的权益和卫生健康,如何让“新集市经济”融入城市发展?为此,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适时出台了《关于支持“新集市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助力、支持“新集市经济”,解决经营者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经济复苏。
     疫情以来,以“地摊经济”为代表的“新集市经济”受到了大众的欢迎。但随之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引导“新集市经济”中的摊贩规范经营,如何保障群众的权益和卫生健康,如何让“新集市经济”融入城市发展?为此,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适时出台了《关于支持“新集市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助力、支持“新集市经济”,解决经营者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经济复苏。
 
    “新集市经济”
 
    集市,又称市集。是指定期聚集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形式。“新集市经济”,是指现阶段各地陆续出现的以地摊经济、马路经济、夜市经济、新便民服务点等多种集市形式的经营业态,其特点是进入门槛低,适合低学历、低技能、低成本、高年龄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重在解决城市民生问题,同时与过去集市相比,其构架于新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下,又呈现出与以往集市相比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更加注重环保,市场管理更加规范,监督更加精细,形式更加丰富,未来发展更具有可持续性,群众认可度更高。
 
    经营者进入更加便利
 
    《指导意见》指出针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不纳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支持各地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便利化措施,对具备申办个体工商户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可使用“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等网上、掌上服务平台即时办理登记;依法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线下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监管更加柔性宽松
 
    《指导意见》明确对守法经营的流动商贩,如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因不符合有关条件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便民服务行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引导其依法整改规范或者调整业态。对于摊位集中区(流动摊贩)要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不涉及食品安全等底线的一般性轻微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首次违规予以行政指导,再次违规予以教育提醒,三次违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延长年报时间,针对未能及时参加2019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不标记异常状态,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食品更加安全放心
 
    “新集市”中的食品卫生如何保证?《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为食品摊贩发放食品安全告知书、食品安全知识宣讲等宣传资料,督促指导食品摊贩在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等,遵守有关操作规范,帮助食品摊贩合法经营;二是加强监督执法人员调度,加大巡查力度,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快速检测等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时效;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严禁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亚硝酸盐,散装白酒和肉类、食用油等食品落实索票索证制度,防止散装白酒与醇基燃料混放,严禁食品摊贩销售腐烂变质、超过食用期限的食品。
 
    此外,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充分发挥经营者自律作用,倡导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先行和解消费纠纷,促进消费争议的源头化解,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防止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强化与城市管理以及公安、环保、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同,共同构建多层级联动、多部门配合工作格局,解决好城市环境、卫生、交通、治安和商品质量安全等问题,推动“新集市经济”活跃、规范、有序、安全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活力与城市文明“双提升”。
 地区: 四川
 标签: 经营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摊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