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陕林策发〔2020〕139号)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陕林策发〔2020〕13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8-20 09:49:15  来源:陕西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3483
核心提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陕西省林业局制定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单位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林业局
发布文号 陕林策发〔2020〕139号
发布日期 2020-08-19 生效日期 2020-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境内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二、全省境内依法划定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

    三、全省境内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经批准合法经营的狩猎场除外。

    四、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调查监测、种群调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五、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电话:陕西省林业局:029-88652000,陕西省自然保护区与野生动植物管理站:1592995756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陕林安发〔2016〕20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陕西省林业局

    2020年8月13日
 地区: 陕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