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划定本市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
二、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及本市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四、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88908890。
六、本通告自2020年6月10日起执行。2014年发布的《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同时废止。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