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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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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2 09:15:38  来源: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159
核心提示: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和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宁财综〔2017〕222号),2017年,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原市物价局、食药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明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宁卫监督〔2017〕16号),明确自2017年6月10日起,南京市对从事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实行免费体检。
 
    为加强体检工作管理,优化体检服务,2018年9月,我委经过广泛调研,起草了《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开始筹建南京市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2019年3月,信息管理平台初步建成,市卫健委组织秦淮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市职防院召开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试点运行工作会议,开展线上预约体检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反馈意见,同步进行系统修改完善;6月,各区均进入平台试点运行。试点反馈建议均进行研究或吸纳。
 
    2020年4月15日,我委对《管理办法》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各区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并组织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部分区卫健委、体检机构、市场监管人员、卫生监督人员、有关食品、公共场所企业代表、法律顾问召开讨论会听取意见,共采纳建议28条。5月7日,我委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形成《管理办法》终稿。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请主体
 
    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用人单位系指注册在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南京市食品摊贩公示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备案信息公示卡、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从业人员,系指用人单位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水、管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人员以及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上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明。上述之外的其他行业人员不在此办法规定的健康检查范围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明确了申请流程
 
    1.账号申请。用人单位通过“南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或“健康南京”App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签署信用告知承诺、提供相关许可证书。
 
    新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新开办用人单位,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过系统或“健康南京”App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签署信用告知承诺并上传营业执照进行预约申请。待取得许可证后,进一步完善注册。
 
    2.申请预约。用人单位通过系统或“健康南京”App进行统一预约申请。填写待体检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选择辖区体检机构和体检时间,经体检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线上预约。
 
    (三)明确体检服务
 
    包括体检内容、体检质量、体检服务要求。
 
    (四)加强信用管理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其失信行为将通过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五)强化信息管理
 
    平台生成电子健康证,电子健康证包含数字签名和二维码防伪,与纸质健康证具有同等效力。
 
    三、《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地区: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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