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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商公贸〔20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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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5 04:25:40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30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19〕65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商务委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发布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商公贸〔2020〕145号
发布日期 2020-06-05 生效日期 2020-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19〕65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商务委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以下改革措施:
 
  (一)直接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贸试验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
 
  审批取消后,各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由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将对外贸易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和应商务部门需求采集的其他信息及时推送至商务部门,上海海关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等及时推送至商务等有关部门。同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加强信用监管。
 
  (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依法注册在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可选择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对从事拍卖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制度等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发证前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依法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优化审批服务
 
  企业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应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规定的条件: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认定条件按照最新行业标准和实施细则执行。
 
  同时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便利条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优化审批服务
 
  该事项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按照《市商务委关于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沪商外经〔2018〕110号)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推进改革事项落地,我委制定了相关事项改革措施的具体办理规则和有关监管制度(详见附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6月2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证照分离 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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