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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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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25 15:52:50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我局制定《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我局制定《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共有十八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定义:申请人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经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书面承诺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决定,且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一种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监管措施。

(二)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适用事项:

一是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和延续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目前,低风险食品类别及明细包含四类:(一)调味品:味精(分装);(二)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调味茶;(三)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四)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二是食品经营许可。下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许可告知承诺制:(一)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的变更申请;(二)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延续申请。

(三)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形式: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相关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级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四)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书面告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审查材料。县级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决定。相关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申请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出具《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指引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违反承诺处理:

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1.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被许可人准予一次整改机会,应当在县级市场监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2.对未通过现场核查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县级市场监管局可以撤销被许可人依照本办法已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县级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撤销行政许可。

(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权益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咨询电话:

食品生产科:0750-3168380

食品市场科:0750-3168607

食品餐饮科:0750-3168665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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