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油桃(学名Prunus persica var. nucipersica,英文名Nectarine)、李子(学名Prunus salicina,英文名Plum)和杏(学名Prunus armeniaca,英文名Apricot)。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核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均应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植物保护和检疫局(以下称乌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2.梨枝圆盾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
3.李小叶蜂Hoplocampa minuta
4.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7.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8.油茶蚧Parlatoria oleae
9.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10.吐伦褐球蚧Rhodococcus turanicus
11.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12.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3.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核果果园应在乌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乌方应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种群密度或维持低度流行水平。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乌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乌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生长季节内使用的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5.针对苹果蠹蛾,输华核果需来自苹果蠹蛾非疫产区或经系统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园。非疫产区应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并由乌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1),并须得到中方批准。如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苹果蠹蛾,乌方应立即暂停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内通报中方,启动应急预案。当乌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如无法建立非疫产区,乌方应采用系统控制措施,利用信息素诱捕监测的方法,对输华果园进行苹果蠹蛾监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监测记录。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结束,开展苹果蠹蛾监测。果园中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必须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诱芯每月更换一次,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发现诱捕器中有3个或3个以上的苹果蠹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如使用干扰交配技术等)。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乌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6.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核果须来自葡萄花翅小卷蛾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非疫产区应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建立,并由乌方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见附件1),并须得到中方批准。如相关非疫产区内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乌方需立即暂停其非疫产区地位,并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启动应急预案。当乌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非疫产区方可恢复。
如非疫产区无法建立,乌方应采用系统控制措施,利用信息素诱捕监测的方法,对输华果园进行葡萄花翅小卷蛾监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监测记录。乌方或其授权人员须从核果开花期至收获期,通过田间调查及诱捕器监测在注册果园进行有害生物控制。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至少检查1次。乌方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要立即进行有效防治(如使用干扰交配技术等)。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乌方应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7.针对真菌和病毒,具体防控措施见附件2。如发现任何可疑症状,必须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如在果园监测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病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控制病毒的发生,确保核果不携带这些病毒。
8.针对蚜虫、介壳虫类和其他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在乌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从开花至收获期,每两周进行1次果园调查,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发生。如发现任何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核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核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输华核果的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输华核果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4.包装好的核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核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有输华核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经乌方官方确认检查记录。
(四)出口前检疫。
1.出口前,乌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核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核果输华。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乌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乌方需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核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核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核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核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来自非疫产区,则取消相关非疫产区地位。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乌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核果进口。乌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乌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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