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0〕8号)

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0〕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01 17:07:4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544
核心提示: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3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的通知,将有关要求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产〔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生效日期 2020-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模板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的通知
各区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执法总队、市审查中心: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3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各区局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开展自查,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生产过程全链条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风险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并举一反三,防止反复。二是要对多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局要对抽检不合格或问题样品食品生产企业加大检查力度。一是要调高风险等级,增加检查频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抽检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原辅料采购验收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重点岗位人员管理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等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二是要会同市审查中心,严格按照《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证后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对企业开展一次证后审查,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三是要结合不合格产生的原因,研究分析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完善风险问题防控清单,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四是要对过往抽检不合格、现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回头查”,防止明停暗干。五是辖区同一食品类别多次抽检不合格,要结合辖区实际,开展专项治理,严防区域风险。
 
    市市场监管委将适时对连续多次被检出不合格或问题样品的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三、坚持属地抽检,持续加大抽检监测力度
 
    各区局要坚持属地抽检原则,结合每年汇总整理多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合理调整年度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增加对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抽检监测频次。
 
    核查处置部门要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风险不排除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切实排查问题原因,责令企业彻底整改并严格检查验收,实现闭环管理。要加大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特别是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统筹协调市场监管力量,建立核查处置与日常监管无缝衔接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监管成效,保证食品安全。
 
    请各区局按照一事一报制度,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附件1),报送委食品生产处。
 
 
 
    2020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