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0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