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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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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3 12:03:1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56
核心提示: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其中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修订项目。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0〕18号
发布日期 2020-04-23 生效日期 2020-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法规如下:
2020年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修订)
涉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打包修改
2020年拟调研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
涉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政府规章打包修改
2020年拟调研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坚决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是提升地方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将立法的重心放在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上来,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保障善治。
 
  二、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的生命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草案。
 
  ——围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宁夏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
 
  ——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眼角膜捐献条例草案、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定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修订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扎实做好涉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于列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由相关部门进一步调研论证,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形成调研报告,为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参考。
 
  三、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体现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自觉担负起新时代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任务,将自治区党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举措依法落实到位,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加快推动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用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发展。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自治区党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活动规律,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立法工作科学全面体现事物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效率,夯实依法治区的基础。要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基层群众的作用,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使立法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共同利益。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工作,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展立法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加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探索组织开展集中审查和专家、律师协助审查,着重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突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进行审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深刻把握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上来推动、谋划和落实,要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全面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维护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承担牵头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拟定具体起草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负责的立法项目要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如有立法疑难重大问题要主动与自治区司法厅联系。因特殊情况,确需暂缓执行相关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法工作,对征求意见、送请会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
 
  自治区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情况,督促指导各部门按时保质保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草案送审稿。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妥善处理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切实保障立法项目按时完成。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利用协调机制研究突出问题、协调主要争议。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自治区司法厅和起草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下载:
 
  附件:1.2020年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1件)
 
  2.2020年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项目(4件)
 
  3.2020年拟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9件)
 
  4.2020年拟调研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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