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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 (青市监登〔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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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31 10:05:45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81
核心提示:青海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市监登〔2020〕70号
发布日期 2020-03-30 生效日期 2020-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扶持服务力度,帮助应对疫情影响,快速有序复工复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一)动态调整复工复产审核要求。一般防控地区复工复产不再办理报审手续,由个体工商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开复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防控指挥部或专业部门要指导监管到位。随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防控地区类别作出调整的,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审核要求随之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建立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行前服务、返岗运输、疫情防控、输出输入地交接、上岗防护等全方位“点对点”服务,全力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服务保障工作。完善灵活就业政策,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充分利用“青海人社网上办事大厅”“青海人社通APP”等服务平台,同步做好线下线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业务办理和相关招聘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统筹水、电、气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三个月水、电、气费用,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做到“欠费不停供”。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用户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
 
  (四)落实个人经营豁免登记规定。对个人销售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省市场监管局)
 
  (五)允许延长《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限。疫情期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锅炉司炉工、水化验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超期的,其有效期可自动延期,待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复审换证。(省市场监管局)
 
  (六)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随报随检服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保障性检验,实行随到随检,免收检验费用,压缩检验报告出具时限,积极帮助使用单位及时整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涉及特种设备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全面排查隐患,强化隐患管控措施,实行隐患整治闭环管理,做到“不安全、不开工”。(省市场监管局)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七)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3月1日至5月底,对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省财政厅)
 
  (八)减免租赁费用。从2020年1月到6月,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房产、场地租赁费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九)免征社保费用。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经审核同意,可以最多延长6个月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且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贷尽贷快贷。按照普惠口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速不低于上年、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要求,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十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财政厅)
 
  (十二)提供餐饮业“复工贷”产品。为从事餐饮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提供专项贷款资金支持。一是纯信用、无担保方式: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采用本人住房、商铺抵押方式:单户贷款最高1000万元;三是采用第三方名下住房、商铺抵押方式:单户贷款不超过100万;对于在3月31日以前申请的贷款,且个人征信无逾期记录,最低可享受4.36%的优惠利率。(省商务厅)
 
  (十三)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高效快捷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积极开通电话业务咨询、网上业务受理及线上专家技术指导服务。(省市场监管局)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四)为新办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网通办”服务。进一步优化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一网通办”公众服务平台功能,新开办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一网”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海东市除外)、发票申领以及银行开户业务,实现开办全程在线。在“一网通办”平台统一公开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印章制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为申请人“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咨询办”提供基础信息。(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推进“证照”有序衔接。支持经营范围中涉及后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尽快取得相关许可证,快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精准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及办理部门。通过全省信息共享平台,告知行政许可部门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做好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审批衔接,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便捷高效的准入服务。(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允许变更登记事项延后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允许延期至国家解除疫情响应之后一个月内办理。(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允许延期填报年度报告。对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涉及海关“多报合一”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2019年度未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省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扶持力度
 
  (十八)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营运。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者开展同城配送服务,在疫情期间,以每单1至3元标准进行资金补贴,申报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引导第三方订餐平台、网络零售平台采取开通个体工商户入驻绿色通道、对接采购信息、降低服务费用扣点、提供店铺运营指导等方式,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运营,拓展营运模式,扩大销售规模。引导配送企业适当降低佣金。(省商务厅)
 
  (十九)优化商标注册服务。指导帮助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网上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等手续,对与防治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优先受理核查上报。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加大对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提供复工复产政策查询服务。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小微企业名录平台等多种载体,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广告协会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报送、公示和宣传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府、市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为个体工商复工复产、群众务工上岗提供政策解读、问题咨询、答疑解惑等服务,充分营造全社会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反映渠道。依托省级12345政务服务平台和省政府网站开通复工复产热线、服务网站和服务微信公众号(“三个一”服务平台),建立分拨中心,分类分级办理,对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等主要问题,全面推进“云解答”和“所有诉求在48小时内解决”,建立“一号码受理回复、一平台分拨办理、分级分类解决、统一督查督办”的服务机制,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政策不落地等个体工商户开复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打造“群众出题、政府解题”服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指导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领导下,着力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通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等措施,发挥“小个专”党组织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安全预防的同时,迅速投入复工复产。(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全面推动政策落实。成立专项联络小组,分别对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业生产、商贸物流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协调落实财政、金融、税收、就业等各项政策,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年活动”,制定提振市场发展信心的方案,聚焦当前营商环境建设短板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强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做优企业生命周期“全链条”服务,提振市场发展信心,打造青海优化营商环境2.0版。(省发展改革委)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和支持复工复产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左右协调,上下衔接,强化地区部门联动,抓住宣传、讲解、申报、兑现等关键环节,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已出台政策发挥效应。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等,切实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掌握好、应用好、落实好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提高复工复产率和市场活跃度。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2020年3月17日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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