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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关于帮扶企业“防疫情、助复产、保民生、稳外贸”的14项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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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5 03:10:07  来源:乌鲁木齐海关  浏览次数:1148
核心提示:乌鲁木齐海关发布关于帮扶企业“防疫情、助复产、保民生、稳外贸”的14项工作举措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2-14 生效日期 2020-0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6-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海关总署党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民生物资供给,促进新疆外贸平稳发展,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设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在各口岸通关现场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在全疆口岸实行“7×24”小时全天候值守,确保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顺畅。对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简化疫情防控物资和特殊物品通关手续。对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可凭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进口证明快速放行。对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免于卫生检疫审批。
 
    三、优化携带寄递疫情防控物资监管。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原则的基础上适度从宽。对进境邮件中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客带货”),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手续。
 
    四、保障民生物资和大宗产品进口。对粮食、肉类、食品等关系民生保障的产品加快检疫审批,实施网上申请优先办理,符合要求的即办即报。进口重点大宗商品涉及生产原料的,实行24小时通关保障,货物随到随报,优先安排查验,对于需要化验检测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以凭企业提供的质量安全声明先放行后检测,保证货物快速通关。
 
    五、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复工复产。加强进口矿产品首次鉴定和固废属性鉴定能力建设,深化“先放后检”“企业自主申报鉴重”等商品检验模式改革,扩大大宗矿产品进口。加强对周边国家技贸措施的跟踪收集,特别是因疫情新增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他管控限制措施的分析研究,助力特色农产品扩大出口,同时做好棉花等纺织原料快速通关,支持纺织服装“走出去”。
 
    六、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减免滞报金。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
 
    七、延长企业税款缴纳期限。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在此期间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按规定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
 
    八、快速办理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手续。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和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进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快速办理减免税手续。对规定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对符合免征条件已经加征的税款,及时办理应免税退还手续。
 
    九、优化加工贸易业务办理。借助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库保税功能,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造成原料采购和资金困难。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集中内销等手续的,允许企业先行办理相关业务,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十、扩大对海关认证企业优惠措施。将“企业协调员”等法定高级认证企业优惠措施,逐步扩大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一般认证企业。将对关区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两步申报”申请免担保优惠措施,扩展至关区所有高级认证企业可申请。及时了解并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做到“一企一策、精准帮扶”。
 
    十一、加大认证企业培育力度。加强AEO企业培育和新版认证标准宣传力度,年内辅导新增认证企业50家。对紧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实施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十二、简化业务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以“少接触”“无接触”方式办理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均可网上办理,单证签发业务力争做到“一次办理、一次办好”。疫情防控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允许通过快递办理业务,能后续补充原件或手续的,一律先行办理。
 
    十三、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及时在线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加强政策及应对措施研究。针对有关国家对我国采取的旅行和贸易限制,研究符合我区实际的应对方案,做好应对措施政策储备。做好疫情期间进出口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对我区可能出现影响较大的重点商品、重点企业提前研判,及时提交针对性分析报告,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以上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至6月30日,视疫情防控需要再作相应调整。
 地区: 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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