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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决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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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3 18:54:04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82
核心提示:为依法依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20〕19号
发布日期 2020-02-12 生效日期 2020-02-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依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合法性、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建立党政统一指挥、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把落实工作抓实抓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导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守望相助、群防群控、共克时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全力提升病例治愈率,严防院内感染,力争救治病例零死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合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严防疫情输入
 
    1.加强交通管理和组织工作。在全市公路卡口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凡外地车辆和人员进入本市,全面落实逢车必检、逢人必测,实现入宁车辆防疫检查全覆盖。持续开展火车站、机场、汽车站、港口码头进出站(港)所有人员体温检测并申报相关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隔离观察、对其他地区来宁返宁人员一律由其所在单位属地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相应防控措施。所有无本地户籍、无固定居住场所、无就业岗位人员,劝导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来宁,对已经抵宁的予以劝导返回。(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健委,各区政府)
 
    2.全面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小区物业公司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无物业小区,按照属地原则,由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网格员、志愿者组成专门队伍,落实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小区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对所有进入小区人员、车辆逐人逐车核查登记,疫情期间,非居住本小区的重点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由客户到指定区域自行领取。小区内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煤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一律暂停施工。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返回前完成登记申报手续,承租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完成申报登记后方能返回入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建委、房产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各区政府)
 
    3.关注重点地区重点人员。全面开展走访摸排,确保重点地区来宁返宁人员落脚地点、健康状况、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行踪轨迹“五个见底”。对重点地区来宁返宁人员,严格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实行严格的居家隔离硬管控,明确管控责任人;出现发热症状的,应按规定就诊排查。小区一旦发生确诊病例情况,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局部封闭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各区政府)
 
    (二)严控疫情扩散
 
    4.加强公共交通疫情防控。市民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公交、客车、出租车等)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所有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在营运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工具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地铁、公交等应根据客流情况和疫情防控要求,动态调整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和运营线路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城建集团,南京地铁集团)
 
    5.加强公共场所疫情管控。疫情期间,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依法予以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温、佩戴口罩;拒不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检测体温,并全程佩戴口罩。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加强消毒和通风,电梯、自动扶梯、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天定时消毒。(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绿化园林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各区政府)
 
    6.实施密切接触者集中观察。各区要以集中为原则、居家为特殊,对所有能集中的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确有特殊困难、特殊情况的,需经所在区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严格规范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各区要对照集中隔离场所管理制度和规范,优化完善隔离管理和流程,确保隔离场所条件到位,隔离人员、工作人员不出现交叉感染。各区要建立完善密切接触者健康档案,全面实时掌握其健康信息及异常情况。(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公安局,各区政府)
 
    (三)集中力量救治
 
    7.全力提升医疗救治水平。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充实医疗救助专家组力量,完善“一患一策”诊疗方案,加强中西医协同救治,重点关注重症患者、高龄患者等特殊人群,努力提高救治效果,全力提高治愈率,力争做到救治病例零死亡。严格规范医务人员隔离防护措施,坚决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区政府)
 
    (四)做好物资保供
 
    8.加强物资保障和供应。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群策群力,推动“生产自救、多方采购、合理利用、科学替代”四管齐下,积极推动区域内企业转产,多方采购原料,加快推进医用防疫物资“全球采购”,千方百计生产、采购各类急需物资,精细、高效保障好疫情防控需要。全力保障好一线医务人员、一线防控工作人员必备医用物资供应。加强统筹调配,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行为,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建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9.实施临时应急措施。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可依法征用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疫情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临时征用或者调用的设施、设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的需要。(责任单位:市建委、房产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五)科学应对复工复业复学
 
    10.统筹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督促企业开展员工情况全面排查,对有重点地区旅居史和与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一个不漏、登记在册,严格落实隔离措施。规范执行企业复工复业标准,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企业自查、向区(园区)报批、分级查验”的程序,严格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业。加强企业复工复业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地入口应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做好身份及健康等信息核实,实行信息日报和紧急报告制度。对相关防控措施没有落实、防疫物资储备情况不足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各园区、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错峰上下班,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分楼层、分单位错开通勤时间,推行弹性工作制和轮流工作制,提倡居家办公、在线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形成科学、封闭、高效的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建委、商务局、卫健委,各区政府)
 
    11.严格落实学校防控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订完善开学预案,备齐备足防控物资,做好开学准备工作。丰富线上教学内容,分级分类指导学校开展线上教学资源的整合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心理健康教育,确保学生“离校不离教、停课不停学”。完善学校与教师、学生家庭摸排联系机制,重点关注一线医务人员、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等无人看护未成年子女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统筹建立帮扶机制,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12.优化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的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政府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南京政务服务网“应上尽上、一网通办”。 将高频事项延伸到江苏政务服务APP手机端和自助端,满足疫情防控期间“足不出户、居家办事”的政务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各区政府)
 
    13.充分发挥人民团体作用。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发动志愿者,做好相关培训,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总工会、妇联、红十字会、卫健委)
 
    14.采取有效激励措施。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力度,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给予津贴、补贴,在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
 
    15.加强失信惩戒。对来宁返宁人员填报的健康信息,认真进行核查。个人有隐瞒病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各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在市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协调开展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各区指挥部落实属地责任,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学习《决定》10条内容,逐一对照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方案、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推进。
 
    (二)健全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防护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区域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街道(镇)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落细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疫情防控各项资金保障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住宿、文娱、交通、物流、外贸等中小微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运用稳岗补贴、减税降费等政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倾斜。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
 
    (四)加强法治保障。以政府、指挥部名义发布的决定、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发布前一律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司法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五)做好宣传引导。在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设立“我为防疫献良策”专栏,收集市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意见建议,更有针对性地做好防疫服务保障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疫情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防控要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督导检查。市、区两级督查部门要围绕疫情防控措施和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深入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街道(镇)和社区(村),以及市场、车站、码头、机场等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督促检查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地区: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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