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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市监规〔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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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6 15:18:47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2
核心提示:为不断深化“放管服” 改革,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市监规〔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11-22 生效日期 2019-1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 县、 自 治县、 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修复暂行办法》已经 2019 年 11 月 6 日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 郑文芳; 联系电话: 66795928; 18689890048。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 的和依据】 为不断深化“放管服” 改革,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 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以致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四条【原则】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申请修复、 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信用修复遵循“依申请修复” 的原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组织、 指导和移出工作。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 检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 【适用修复的条件】 适用信用修复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补报年度报告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二) 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对补报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 “未发现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或者“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第七条 【修复程序】企业信用修复,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企业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修复申请, 说明申请修复的事实、 理由, 并提交下列材料:
 
    1.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下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
 
    2.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下载补报并公示的年度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 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同时说明理由。
 
    (三) 检查核实。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补报年度报告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作出初审意见。
 
    (四) 批准决定。 登记机关在检查核实后作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初审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批同意予以修复的,应当出具准予修复决定书, 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同时,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予以公示。
 
    (五) 立卷归档。 登记机关应将实施信用修复企业的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备查。
 
       附件:
 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
 
    3.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
 
    4. 准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决定书
 
    5. 不准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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