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认检监管处 夏凡 028-86607623
行政审批处 姜莉 028-8691016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中的重要门类。检验检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各行业领域的行政监管、公共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意见》在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的同时,强调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目的在于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要求,对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含授权市州局办理的事项),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联合相关部门在全省农产品质检、司法鉴定、公安物证等领域实施一次评审,共同采信,分别发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申请人固定的检验检测工作场所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的,在首次申请、延续证书、场所变更及增加检验检测项目上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三个片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和川南临港片区。
省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在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受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申请并按照规定作出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省局认检监管处负责组织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其他要求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三)实行“自我声明”制度。
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如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可以以自我声明方式报省局认检监管处,认检监管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机构向行政审批处提交申请,凭认检监管处意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属于省级机构向省局行政审批处报备;属于授权市州局办理的事项向辖区内的市州局报备,市州局每季度第一周向省局行政审批处报送上一季度办理汇总情况。
(四)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五)推动报告在线验证,实现“一家一证”。
1.不再受理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有授权名称的机构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以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省内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做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上报和统计数据直报工作。
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贯。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特别是自贸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6.9世界认可日”、“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时间节点,提高社会公众认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共同形成良好的检验检测监管氛围。
(二)健全保障机制。在分级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员、经费等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政府给予保障。各市州局应依据监管工作职责向地方政府申请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证后监管。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检验检测行政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涉及安全健康的食品农产品、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及时传递政策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把培训重点放在基层监管部门,采取课堂讲座、案卷评查、讨论交流等方式,切实提高基层监管队伍的能力。要重视行风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工作行为,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检验检测机构负担,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或签订服务协议,严禁中介机构参与和干扰行政许可工作。要不断提升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通过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为区域经济的质量提升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3.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延续自我声明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3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典型检测报告;
3. 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场所文件;
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 固定场所文件;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 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延续
自我声明
本机构就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作出如下声明:
本机构在上一个许可周期内(证书编号:___________,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本次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声明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