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成检公司:
《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质量对标提升行动,规范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程序,增强“四川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以下简称“达标产品”),是指在四川省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其质量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省市场监管局公告的该类产品的先进指标体系的要求。
第三条 达标产品的认定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州)市场监管局应鼓励、引导辖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参与达标产品认定活动。达标产品认定应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通过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在国家、省级质量品牌评选中优先推荐和考虑。对率先通过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规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达标产品认定技术性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具体承办,达标产品认定技术审查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
(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五)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内相关标准要求,两年内产品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或生产许可发证产品的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七)结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按照公布的先进指标体系制定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
(八)两年内没有因质量、环保、安全等违法行为或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
(九)按照提升后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应批量生产,并持续投放市场销售。
第七条 达标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申请表》;企业如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规格型号认定的须分别填报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下载的产品执行标准,加盖企业公章;
(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企业标准检验后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六)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于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质量管理持续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达标产品认定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提出认定申请,报送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市(州)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市场监管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上报申请材料,省市场监管局于次年组织实施认定。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九条 技术审查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材料审查。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公布的先进指标体系进行审查;
(二)抽样送检。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技术机构组织实物质量抽检。采取在流通环节或生产环节购买样品的方式进行抽样,并委托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全项目检验和判定;
(三)现场审查。通过上述审查的企业,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企业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能力,持续生产稳定合格产品能力等。
第十条 技术机构应根据技术审查结果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认定和复审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技术审查报告,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认定为达标产品的名单,并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第十二条 拟认定名单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并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对产生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异议提出者。
第十三条 达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向市(州)市场监管局报送《四川省质量对标提升达标产品认定复审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复审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认定程序和要求开展。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放弃达标产品认定称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达标产品生产企业,应保证达标产品质量,关注国际国内标准变化,不断优化企业标准指标,持续保持产品的高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达标产品的管理,对通过达标产品认定的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达标产品认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现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环保、安全违法事件和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不能持续保持先进指标体系要求的;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不合格记录的;
(五)半年以上不能持续生产达标产品的;
(六)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七)宣传推介活动中扩大达标产品品种范围的;
(八)复审未通过的。
第十六条 参与达标产品认定的管理人员、考核专家、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与认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质量对标提升行动,简称质量对标,是指通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产品先进标准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管理和标准提升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达到或超过先进指标体系的实践活动。
(二)达标产品认定,是指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质量对标的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考核,确定其产品性能指标的先进性程度,对达到或超过先进指标体系产品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的先进指标体系等文件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