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9月29日正式通过《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部分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据此规定,从2010年开始,出口欧盟的这部分海洋捕捞产品除须出具原产地证明、卫生证书外,还需附加合法捕捞证明文件(不需要提供此证明的水产品清单见附件1)。
欧盟是世界最大水产品进口市场,每年进口150亿欧元水产品,也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为保证我国水产品输欧贸易的正常开展,我部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为输欧水产品办理《条例》要求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附件2)的确认及加工厂声明(附件3)的认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和审核内容
我部渔业局具体承担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的确认及加工厂声明的认可工作。相关申请应寄至农业部渔业局国际合作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125,电话:010-59192973,传真:59192951,电子邮件:inter-coop@agri.gov.cn)。我部渔业局根据工作程序及适用的我国和国际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一)合法捕捞证明是指为我国渔船(含远洋渔船)合法捕捞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我部渔业局将重点审核渔船船名和捕捞许可等内容。
(二)加工厂声明是指为我国水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来自其他国家的原料后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我部渔业局将重点审核原料供应国主管部门所出具合法捕捞证明的真伪,以及该合法捕捞证明所提及渔船是否违反了有关国际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
我部渔业局委托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按其业务范围将审核后的文件送达有关公司。
二、合法捕捞证明和加工厂声明填写方法
(一)附件2、附件3的表格均应用英文填写并签章。
(二)附件2中的“合法捕捞证明”、“欧洲共同体再出口证明”和“附录1运输细节”3个表格是合法捕捞证明不可分割的3个部分,需要一并提供。其中,“合法捕捞证明”表格的第11、12部分以及“欧洲共同体再出口证明”表格不需要我国出口商填写,其余部分均要填写。
三、注意事项
(一)水产品来料加工企业在购买原料加工出口欧盟前,须向原料供应国的出口商说明该批次产品将出口欧盟,请其提供合法捕捞证明原件。
(二)为避免影响产品出口,原则上企业应于货物抵达欧盟港口20个工作日前申请合法捕捞证明确认或加工厂声明认可。
附件:
1.不需向欧盟出具有关合法捕捞文件的水产品清单
1.不需向欧盟出具有关合法捕捞文件的水产品清单
2.合法捕捞证明
3.加工厂声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