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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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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7 09:29:59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1847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秘鲁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0年3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通函〔2010〕90号
发布日期 2010-02-23 生效日期 2010-0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秘鲁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10年3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定》项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为主,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为辅,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见附件1)中包含全版本海关税则HS编码第1-97章所有产品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凡申请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表中所列原产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需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三、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3)。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应当于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四、证书第6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
 
    五、证书第8栏中所指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制度统一的六位HS编码。
 
    六、证书第14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八、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仍可在货物出口后予以补发:(1)由于非主观故意的错误、疏忽或缔约各方法律认定合理的任何其他情形,没有在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只要出口商提供所有必需的商业单证和由出口方海关签注的出口报关单;或者(2)签证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九、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秘鲁的产品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
 
    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签证印模向秘鲁海关备案。各局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总局通关司备案。
 
 
 
 
    (抄送单位无附件)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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