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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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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4 10:52:27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579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该《协议》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通函〔2005〕1010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澳门中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该《协议》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和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2)。
 
  二、凡申请办理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他单据;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无联运提单的,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三、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其主要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3)。
 
  四、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五、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2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3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六、证书第7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即为我国现采用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要求填写六位数HS品目号。
 
  七、FORM A签证印章加盖在证书第13栏,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按HS章)签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
 
  九、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执行。操作程序未列明之处,参照普惠制原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保证签证质量,使我国出口至巴基斯坦的特定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人员,必须为已向巴基斯坦海关注册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总局已将各地检验检疫局授权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签证印模和签证人员手签笔迹向巴基斯坦海关备案。各局应保持签证人员的稳定性,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向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备案。
 
  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将并入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协议继续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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