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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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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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5-07-1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1-12-07 |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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