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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的公告(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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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4 10:50:57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838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05年联合公告第3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1-12-07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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